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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于2020年7月17日收到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怡达化工有限公司和珠海怡达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代表国内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产业正式提交的反补贴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进行反补贴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十六条规定,2020年8月27日,商务部就有关反补贴调查事项向美国政府发出磋商邀请,并于9月10日与美国政府进行了磋商。
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中国同种类型的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和商务部的初步审查,申请人及支持申请企业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的合计产量在2016年、2017年、2018年和2019年均占同期中国同种类型的产品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补贴调查申请的规定。
申请书主张,申请调查产品接受了美国政府的补贴,美国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产业(企业)可能受益的补贴项目共计105项。经初步审查,商务部认为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补贴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20年9月14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本次调查确定的补贴调查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产品描述: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为无色透明液体,有微弱的醚味,能与水、醇、酮、醚、酯、芳烃、脂肪烃等混溶,并能溶解多类型高聚物。相关乙二醇的单烷基醚是指由环氧乙烷和醇合成的,分子链中带有乙烷氧基(分子式为C2H4O)的醇醚,又称为乙二醇醚或E-系列醇醚,但其中不包含乙二醇或二甘醇的单丁醚。相关丙二醇的单烷基醚是指由环氧丙烷和醇合成的,分子链中带有丙烷氧基(分子式为C3H6O)的醇醚,又称为丙二醇醚或P-系列醇醚,但其中不包含丙二醇甲醚。
主要用途: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主要用作溶剂、分散剂和稀释剂,也用作燃料抗冻剂、萃取剂,也是重要的有机合成原料,大范围的应用在光刻胶、覆铜板、电子化学品、汽车制动液、飞机燃料防冰剂、涂层材料、印刷油墨、纺织印染、医药农药、日用化学品等领域。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094400和29094990。税则号29094990项下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以外的别的产品不在本次调查范围之内。
在提交的申请书中,申请人主张美国政府向美国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产业(企业)提供的补贴项目共计105项。经初步审查,并依法考虑了立案前磋商中美国政府提出的主张,商务部决定在本次调查中对以下补贴项目进行调查:
72. 俄克拉荷马州小企业资本公司和农村小企业资本公司可抵免总产量税及消费税
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政府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登记参加本次反补贴调查。参加调查的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政府应根据《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提供基本身份信息、向中国出口或进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生产和销售同种类型的产品的数量及金额以及关联情况等说明材料。《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可在相关网站(网址附后,下同)下载。
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政府登记参加本次反补贴调查,应通过“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提交电子版本,并根据商务部的要求,同时提交书面版本。电子版本和书面版本内容应相同,格式应保持一致。
本公告所称的利害关系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个人和组织。
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政府可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电线)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调查过程中,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政府可通过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查询案件公开信息,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案件公开信息。
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政府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及其他有关问题如需发表评论,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将书面意见提交至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商务部能够使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有关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政府了解情况,进行调查。
为获得本案调查所需要的信息,商务部通常在本公告规定的登记参加调查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利害关系方和申请书中列明的利害关系国政府发布调查问卷。利害关系方和利害关系国政府也可以从相关网站下载调查问卷。
《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反补贴案国外出口商或生产商调查问卷》询问信息包括公司的结构和运营、关联公司、生产所带来的成本、销售等信息,以及调查的每一项具体补贴项目的详情信息等。《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反补贴案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询问信息包括公司基本情况、国内同种类型的产品情况、经营和相关信息、财务和相关信息、别的需要说明的问题等内容。《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反补贴案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询问信息包括公司基本情况、被调查产品贸易和相关信息等内容。《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反补贴案政府调查问卷》询问信息包括申请调查产品情况、产业情况、管理架构和政策等信息,以及调查的每一项具体补贴项目的详情信息等。
利害关系方和利害关系国政府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完整、准确的答卷。答卷应当包括调查问卷所要求的全部信息。
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政府在调查过程中提交评论意见、答卷等,应通过“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提交电子版本,并根据商务部的要求,同时提交书面版本。电子版本和书面版本内容应相同,格式应保持一致。
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政府向商务部提交的信息如需保密的,可向商务部提出对有关信息进行保密处理的请求并说明理由。如商务部同意其请求,申请保密的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政府应当同时提供该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概要。非保密概要应当包含充分的有意义的信息,以使其他利害关系方对保密信息能有合理的理解。如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应说明理由。如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政府提交的信息未说明需要保密的,商务部将视该信息为公开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商务部做出详细的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政府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联的资料。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政府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联的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商务部能够准确的通过可获得的事实作出裁定。
本次调查自2020年9月14日起开始,通常应在2021年9月14日前结束调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022年3月14日。
附件3.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反补贴案登记参加调查参考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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