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5-02-04 22:06:35 | 作者: 胺盐卤素盐
11月8日,深交所披露了,关于对苏州华道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华道股份曾在2021年申请创业板上市,2022年9月30日,苏州华道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深交所决定终止对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
当事人:苏州华道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道生物),住 所: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江苏高科技氟化学工业园海安路北;
2021 年 12 月 21 日,本所受理了华道生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同日华道生物首次披露了《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本所对华道生物进行了审核问询,华道生物进行了多次 回复,其中 2022 年 3 月 30 日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将报告期更 新为 2019 年至 2021 年。2022 年 9 月 30 日,因华道生物撤回发 行上市申请,本所决定终止审核。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 定书》(〔2024〕71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载明的事实及华道 生物披露的相关信息,华道生物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经查,华道生物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第八节“财务会计信 息与管理层分析”涉及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2019 年至 2021 年,华道生物以虚开发票的方式虚假销售 8-羟基喹啉铜、二苯砜、 苯亚磺酸钠等产品,同时伪造销售回款,导致《招股说明书》披 露的出售的收益和利润等存在虚假,具体如下:
2019 年,华道生物虚开发票给没有业务往来的木材经营部、 木材加工厂等个体户或企业,并通过华道生物控制的关联方(苏 州天健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苏州伊迈特生物试剂有限公司、苏 州伊兰吉诺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苏州英倍名食企业管理中 心(有限合伙)、江苏英伦倍健有限公司、苏州倍健名食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以下统称关联方)及其他公司和个人银行账户取现,再以客户销售回款的名义存现给华道生物。2020 年中介机构尽职 调查期间,为配合中介机构有关客户走访的需求,华道生物将前 述虚开发票的对象变更为 7 名个人,同时红字冲销并重开发票。2021 年个人客户访谈不顺利后,华道生物再次将前述虚开发票的 对象变更为河南鑫瑞达新材料有限公司、姚为柱、昆山市常青化 工有限公司,并再次红字冲销、重开发票。经查,华道生物通过 前述方式虚增 2019 年出售的收益 25,596,460.19 元,占披露的当年 出售的收益比例为 10.87%,虚增利润 12,151,730.45 元,占披露的 当年总利润比例为 28.31%。
2020 年至 2021 年,华道生物通过向湖北迪美科技有限公司、 吉林省达之明经贸有限公司、江苏福特宏晔化工有限公司、金溪 县云祥药业有限公司、辽宁天一农药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 世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众合化工仓储有限公司、寿光诺 盟化工有限公司、长春市新傲实业有限公司、宁夏顺邦达化工有 限公司、镇江创力化工有限公司共 11 家客户虚开发票,并通过华 道生物控制的关联方及其他公司和个人银行账户制造销售回款方 式,虚增 2020 年出售的收益 26,376,106.19 元,占披露的当年销售 收入的 7.63%,虚增利润总额 10,612,146.10 元,占披露的当年 利润总额的 15.45%;虚增 2021 年出售的收益 28,761,061.91 元, 占披露的当年销售收入的 8.37%,虚增总利润 15,001,399.44 元,占披露的当年总利润的 20.54%。
华道生物披露的《招股说明书》涉及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 载,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 一款所述违法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 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审核规则》)第十五条第一款、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决定书》认定,对华道生物欺诈发行的违法行为,华 道生物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刘明荣知悉并同意华道生物 2019 年至 2021 年虚增出售的收益和利润的行为,是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董事周培良负责组织、实施华道生物财务造假:2019 年 提议通过财务造假的方式虚增利润,并安排人员具体实施;2020 年和 2021 年联系客户配合虚增收入并安排资金划转等相关事宜, 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首席财务官金利忠参与谋划、实施华 道生物的财务造假行为:在华道生物 2019 年财务造假中,为应付 中介机构对客户的走访,先提议将没有业务往来的木材厂等变更 为熟悉的个人,后在个人客户访谈不顺利时又提出将个人客户再 次换成熟悉的客户,并提议以虚假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方式修正 现金收款的不合理、不合规之处;在华道生物 2020 年和 2021 年 财务造假中,金利忠提议采用循环回款方式虚增收入、利润,并 将实际业务量和预期的差值分配至客户进行增加收入、利润,是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会秘书宗冬青负责华道生物信息公开披露工作,无证据证明其已勤勉尽责,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陈 荍虽未在华道生物中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但其 作为刘明荣外甥女,是华道生物 IPO 协调人,帮助刘明荣接洽投 资者和中介机构等人员,在华道生物财务造假中,陈荍根据周培良 指示,控制使用华道生物体外银行账户给客户指定账户转账以完 成虚假销售资金回款,在华道生物财务造假中承担重要角色,是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上述人员的行为违反了《创业板审核规则》 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在纪律处分过程中,华道生物及相关当事人均提出了听证申 请并提交了书面申辩。华道生物、刘明荣、周培良、金利忠、宗冬青、陈荍均申请 对其从轻、减轻处理,并提出以下申辩理由:一是华道生物在本 所启动现场督导后主动撤回首发申请文件,财务造假行为未对投 资者或者证券交易市场造成实际影响,具有从轻、减轻处分的情节;二是当事人自觉配合有关调查工作,主动提供事实和资料,在一 定程度上减轻了监督管理的机构调查的成本;三是认为本所的处分措施 过重。金利忠还提出以下申辩理由:一是中国证监会仅凭华道生物 自查报告及有关人员询问笔录中的口头陈述就认定其存在《决定 书》所述的“提议”造假及“差值分配”行为,与事实不符、依 据不足,不能以此作为纪律处分的依据。二是暂不论《决定书》所述的“提议”行为的真实性,也不能凭借该口头提议认定金利 忠参与谋划、实施了所提议的行为,并进而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三是根据《决定书》认定,金利忠仅是参与谋划、实 施财务造假行为,并非主谋和组织者,对其公开认定年限与对刘 明荣、周培良的相同,该处分幅度明显不当。
第一,华道生物欺诈发行的违规事实已经中国证监会查明并 认定。华道生物通过虚开发票的方式虚假销售产品,伪造销售回 款,在IPO申报文件中编制虚假财务数据,明显具有主观故意,且 造假周期较长,是严重违反证券发行信息公开披露制度、破坏资本市 场诚信基础的行为。本所严格按照相关规则规定,对相关当事人 分别予以公开谴责、暂不接受文件及公开认定五年、三年不适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处分。本所已经考 虑华道生物已撤回申请等因素,综合相关当事人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的 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作出前述差异化的处分安排, 量罚并无不当。
第二,有关人员积极努力配合调查系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发生后应尽义务, 现有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其已采取一定的措施切实消除不良影响,不具有 从轻、减轻的情节。
第三,根据《决定书》载明的事实和责任认定,金利忠作为 华道生物时任首席财务官,参与谋划、实施财务造假行为,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提出的不知情、未参与、认定不当等申辩理 由,行政处罚决定均未予采纳,其在本次纪律处分过程中也并未 提出新的实质性申辩理由,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勤勉尽责。
综上,本所对华道生物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创业板审核规则》第七十 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一项、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 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苏州华道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五年内不接受其 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处分。在 2024 年 11 月 8 日至 2029 年 11 月 7 日期间,不接受其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二、对苏州华道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明荣给 予五年内不接受其控制的其他发行人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 处分。在 2024 年 11 月 8 日至 2029 年 11 月 7 日期间,不接受其 控制的其他发行人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三、对苏州华道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刘明 荣,董事周培良,时任首席财务官金利忠给予公开认定五年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对时任董事会 秘书宗冬青给予公开认定三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上述人员,自本所作出决定之日起,在认 定期间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五、对苏州华道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刘明荣,董事周培良,时任首席财务官金利忠,时任董事会 秘书宗冬青,IPO 协调人陈荍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