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5-03-12 17:26:22 | 作者: 松香树脂
近来,省财政厅印发《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标准省直机关差旅膳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办理的告诉》。从准则层面,对“厉行勤俭节约,对立铺张浪费”拟定了新规则,提出了新要求。一是标准差旅膳食费办理。出差人员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招待单位按规则组织一次工作餐外,应当自行处理用餐问题;需招待单位帮忙组织用餐的应交纳用餐费用,并提早奉告餐费操控标准。组织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时,食堂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按标准交费;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午饭、晚餐各按膳食补助费标准的20%、40%、40%交费。根据现行规则,膳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100元/天,到新疆、青海、西藏出差为每人120元/天(如有方针调整按新标准履行)。出差人员在定点招待宾馆、饭馆或其他宾馆、饭馆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费用。二是标准市内交通费办理。招待单位帮忙供给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费,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越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响按不超越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费。现行方针规则为市内交通费标准为80元/天(如有方针调整按新标准履行)。
本次印发的《告诉》一方面处理了此前交纳标准不行清晰的问题;另一方面,在规则出差人员自行处理相关联的费用、自动交纳的一起,要求招待单位按规则收取费用,不得拒收,处理了此前招待单位“不敢收”的问题。
此外,新规还在标准财务办理等方面作出要求。包含招待单位帮忙组织用餐、供给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讨取相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来往结算收据或税务发票等交费凭据,个人保存备检(不作为报销根据);招待单位理应当按规则及时收取出差人员相关联的费用,出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来往结算收据或税务发票;的确无法出具上述凭据的,可出具其他收款凭据。